河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10-20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上岗管理,提高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素质,根据《河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管理本省区域内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河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动管会)负责本省区域内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河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科技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第四条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必须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并取得由省动管会颁发的“河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方可上岗。

第五条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应在省动管会指定的培训基地进行,并参加由省动管会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培训证书”。

第六条 “培训证书”有效期三年。持证人在期满前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换发新的“培训证书”。

第七条 河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基地,主要职责:

(一)承担河南省区域内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培训;

(二)严格按教学计划和大纲内容进行培训,保证教学质量;

(三)组织学员参加统一考试,并负责办理领证手续;

(四)追踪国内外科技发展,不断更新知识,加强学术交流。

第八条 培训内容:

(一)实验动物的基本知识,国内外发展概况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实验动物的选择和应用;

(三)实验动物的质量控制;

(四)常用实验动物及其饲料管理;

(五)影响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因素;

(六)动物实验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七)动物模型的建立和应用;

(八)动物设施的管理;

(九)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 培训要求:

(一)培训设施须符合教学要求,任课教师应具备教学能力;

(二)培训课时不得少于50小时;

(三)严格学籍管理和考核制度,防止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

第十条 未取得“培训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工作。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须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得安排未取得“培训证书”的人员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工作,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单位生产或使用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